本地生產總值
本地生產總值(GDP)是一個經濟體系境內在某段期間所生產的所有最終物品和服務的總市值。
三種計算方法
開支法:
= 私人消費開支, = 投資開支(本地固定資本形成總額 + 存貨增減), = 政府消費開支, = 貨物及服務輸出 − 貨物及服務輸入。
收入法:把生產要素收入(工資、租金、利息、利潤)相加,得出按要素成本計算的 GDP。加上間接稅減補貼,得出按市價計算的 GDP;計算總值時亦須包括折舊。
增值法(生產法):把每個生產階段的增值相加,以避免重複計算。
| 階段 | 銷售額 | 增值 |
|---|---|---|
| 農夫出售小麥 | $100 | $100 |
| 磨坊出售麵粉 | $250 | $150 |
| 麵包店出售麵包 | $600 | $350 |
| 總計 | $600 |
包括及不包括的項目
不包括在 GDP 內:
- 二手物品(在較早時期生產)。出售二手物品的代理佣金則包括在內。
- 轉移支付,例如綜援、失業援助。
- 金融交易,例如買賣股票(經紀佣金則包括在內)。
- 中間產品(已計入最終產品)。
- 非市場活動,例如家庭成員自行做的家務。
本地居民生產總值
GDP 量度香港境內的生產;本地居民生產總值(GNI)量度香港居民的收入,不論在何處賺取。
名義與實質本地生產總值
- 名義 GDP:按當時市價計算。
- 實質 GDP:按固定(基期)價格計算,只會因產量改變而改變。
以 GDP 量度福利的局限
人均實質 GDP 未能反映:非市場活動、地下經濟、閒暇、收入分配、產品組合,以及污染等外部成本。